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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LDGOV2025-04-20

1、适用范围与定义:娄底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和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等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一条)

2、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政府纳入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乡镇、街道指导推进建设和安全检查。(第二条)

3、供电企业责任: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第三条)

4、建设要求:结合城乡特点,符合标准规定,经验收合格使用,不再使用应拆除;鼓励加油(气)站配建,社会资本参与。(第四条)

5、小区充电设施:新建小区同步配建或预留条件,既有小区纳入改造;鼓励充电企业服务,物业应配合不得阻挠。(第五条)

6、运营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明示相关内容,运营数据接入平台。(第六条)

7、安全管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日常安全;物业加强巡查,劝阻制止违法充电,报告隐患险情。(第七条)

8、罚则:私自连接电线充电、物业阻挠建设、物业未劝阻报告违法充电的有相应处罚。(第八条)

9、施行时间: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和换电设施的总称。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设施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充电设施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指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省道沿线、公共交通停保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电力需求,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农村的不同特点,统筹推进,有效覆盖。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拆除。

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改造项目内容。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提供充电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建设充电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

第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明示价格、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相关内容。

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运营数据接入全省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

第七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服务范围内充电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整改,对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违法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链接:https://www.ldgov.com/202504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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